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郵政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廢止

第二節  限時專送、快遞、快捷 第六十條
  國內郵件以快速方式收攬、運送、到達投遞局後,專班限時投遞者,為
  限時專送郵件。
  各類郵件均得加付限時專送費作限時專送郵件寄遞。但限時專送之報值
  包裹、代收貨價及保價郵件,由投遞局以招領通知單限時專送收件人。
  各地郵局投遞限時專送郵件區域之範圍,由該管郵政管理局定之。
第六十一條
  限時專送郵件應在封面上註明「限時專送」字樣或黏貼紅色「限時專送
  」簽條。
第六十二條
  限時專送郵件按址專投一次為限。投入專用信箱或信袋者,其投入時間
  即為送達時間。
第六十三條
  限時專送郵件除因郵路發生阻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外,如有延誤,
  經查明為郵局過失者,原寄局應憑寄件人之相關封皮退還已付資費。
第六十四條
  寄往國外之各類郵件,依寄件人要求以快遞方式收寄,經寄達郵政優先
  處理並交由專差儘速投遞者,為快遞郵件。
  寄達郵政對於快遞保價郵件依其國內規章規定辦理。
  寄往國外辦理快遞業務國家(國名見附表(一)第(二)欄)之各類郵
  件,均得於封面上黏貼郵局供用之淡紅色「快遞」簽條,或以國際郵務
  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見附表(二)註明「快遞」字樣,加付快遞費,作
  快遞交寄。
第六十四條之一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
  ,以最快捷方法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
  快捷郵件之收寄郵局及寄達地區,由郵政總局公告之。
  快捷郵件除因郵路發生阻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外,如有延誤,經查
  明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原寄局應憑寄件人之交寄執據或相關封皮退還
  資費;其退還資費之標準如左:
  一、國內互寄快捷郵件:已付資費之全部。
  二、國際快捷郵件:已付資費之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