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掛號
第六十五條
各類函件以掛號交寄者,應於封面上註明「掛號」字樣,寄往國外者, 應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見附表(二))註明掛號字樣,除普 通郵資外,加付掛號費,向郵政局、所或其指定之人員作為掛號交寄。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寄: 一、封面所書收件人及寄件人之姓名地址不完全或文字不明或經塗改增 減而未加蓋寄件人之印章者。如交寄之掛號函件為投標之用,經寄 件人申請,封面得免寫寄件人姓名地址。 二、姓名、地址用鉛筆書寫者。 三、封面寫明內裝物品之價格者。 四、裝有應納稅物品未辦驗關手續者。 五、封套使用不合本規則規定之透明口洞者。 六、信函有拆開重封痕跡者。 七、已用過之舊封套貼紙重用者。 八、國際印刷物專袋寄達郵政不接受掛號者(見附表(一)第(十一) 欄)。第六十六條
國際掛號函件得依寄件人之申請,限定投交收件人本人親收(辦理國名 見附表(一)第一欄)。 前項函件除應加付投交收件人親收之資費外,其封面並應用國際郵務通 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投交收件人親收」字樣(見附表(二))。第六十七條
各類掛號郵件遇有遺失或喪失時,由原寄局通知寄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