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郵政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廢止

第四節  報值 第六十八條
  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於國內互寄者,為報值信
  函或報值包裹,統稱報值郵件。
  報值信函分為裝寄法定紙幣及不裝寄法定紙幣二種。不裝寄法定紙幣報
  值信函,凡證書、證券、契據、支票、匯票、單據及其他一切有價值文
  件,均得裝寄。
  報值信函各級郵局及郵政代辦所均得收寄。報值包裹僅限各級郵局收寄
  。
  報值郵件每件報值最高額由郵政總局定之。
第六十九條
  報值信函使用郵局特製封套裝寄者,應於封背規定簽印地位及緘封處之
  報值封誌上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
  報值信函自備套封裝寄者,其信封須用堅不透明之整張紙料製成。寄
  件人姓名之下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並在封口及騎縫處加貼郵局供用之
  報值封誌小條上同樣簽名或蓋章。
  報值包裹寄件人除於寄件人姓名之下簽名或蓋章外,其四週縫口處應蓋
  用火漆或其他封誌,並於其上同樣簽名或蓋章。用繩捆紮時,其繩結必
  須用同樣封誌。
第七十條
  報值郵件封套上所寫姓名地址及報值數額如有塗改,不予收寄;地址經
  塗改增刪而未經寄件人同樣簽名或蓋章者亦同。
第七十一條
  報值信函之報值數額,寄件人應在封面以大寫數字書明,由郵局收寄人
  員於執據上註明之;報值包裹之報值數額,寄件人應在交寄報值包裹聯
  單各聯上以大寫數字書明,由郵局將執據掣給寄件人。以後如發生補償
  問題,即以執據上註明之報值金額為準。郵局對於內容如有疑問時,得
  請寄件人當面點驗及封裝。
第七十二條
  報值郵件之報值金額不得超過內裝物品或文件之實值,但得僅報實值之
  一部分。
  前項郵件報值金額,超過內裝物件之實際價值者,遇有損失不得請求補
  償。
第七十三條
  報值信函上報值封誌、郵票、郵務簽條應個別分貼,保留距離,郵票及
  郵務簽條並不得騎貼於封套邊緣之兩面,其他非屬郵務簽條,不得黏附
  於報值信函上。
第七十四條
  領取報值包裹時,應交回通知單,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郵局
  得請其提供保證。
  報值包裹委由他人代領時,應出具收件人簽名蓋章委託代領之憑證。
第七十五條
  領取報值郵件時,應當場會同郵務人員檢視,如封誌完好,封皮無破損
  ,即在相關收據上簽章領取。如有異議,應立即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