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廣告回信
第九十四條
寄件人對其所發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徵詢函回答表件或刊在 報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經回信人寄回時,代回信人交付郵資 者,為廣告回信。 廣告回信應先向當地郵局申請轉送主管郵政管理局核准登記,並限在國 內互寄。 廣告回信應按件計付手績費,其金額由郵政總局定之。第九十五條
申請廣告回信登記,應填申請書、保證書及回信樣張二份並預存郵資。 預存郵資金額由郵局視實際情形酌定。 於撤銷登記交還登記證二個月後,如未積欠郵資,即全數還。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者,於申請書上加蓋印信 免附保證書。第九十六條
廣告回信用戶領到登記證後,應照郵局同意之回信樣張及規定式樣印製 回信信封、明信片或貼紙,其上並應加印登記證字號及交寄郵件種類。 前項回信信封或明信片得裝入信封郵寄,備供回信人填寫寄回,貼紙得 依式刊印於新聞紙、雜誌上,備供填寫剪貼寄回。第九十七條
廣告回信寄回時,無須預付郵資。但回件原屬平常函件,回信人欲作特 別處理函件寄遞時,應將全部應付之資費預先付足,並將廣告回信標誌 劃銷。 前項已由回信人付足全部郵資之廣告回信,廣告回信用戶免付手續費, 如所付郵資不足,應補足差額並加付手續費。 廣告回信用戶對其原發而經寄回之廣告回信不得拒收。第九十八條
廣告回信應按照原核准登記之回信信封、明信片或貼紙上所印之用戶名 稱及地址寄遞,用戶名稱如經塗改,即作欠資郵件處理。 廣告回信用戶地址如有變更,應即向郵局申請變更移轉或撤銷登記手續 。 廣告回信用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核准之郵政管理局得撤銷其登記: 一、用戶未繳付郵資及手續費,經郵局通知而不依限繳付者。 二、連續三年未使用。 三、地址遷移不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