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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修正

第七章 保險金額給付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即填具保險金申請書,連同保險單、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一併交付經辦郵局申請保
險給付。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滿期而申請保險給付時,應填具契約滿期
領款收據,連同保險單向經辦郵局辦理。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或意外傷害而失能或死亡時,受益人應填具保險金
申請書,連同保險單、診斷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一併送交經辦郵
局申請保險給付。
前項失能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二十四條
經辦郵局為保險給付時,遇有保險費未繳清或墊繳保費本息、借款本息未
清償者,得於給付金額內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