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保險金額給付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即填具保險金申請書,連同保險單、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一併交付經辦郵局申請保 險給付。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滿期而申請保險給付時,應填具契約滿期 領款收據,連同保險單向經辦郵局辦理。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或意外傷害而失能或死亡時,受益人應填具保險金 申請書,連同保險單、診斷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一併送交經辦郵 局申請保險給付。 前項失能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第二十四條
經辦郵局為保險給付時,遇有保險費未繳清或墊繳保費本息、借款本息未 清償者,得於給付金額內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