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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修正

第八章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 第二十五條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指機關、學校、工廠、公司、行號或其他經政府立案
,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團體,其所屬員工或成員及其家屬在一定人數以
上者,得以集體保件方式辦理。
前項一定人數,由中華郵政公司定之。
第二十六條
前條個人壽險集體保件,享有保險費折扣優待;其優待金額及核給方式,
由保險人及要保人另行約定之。
保險人應將前項情形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並函知交通部。
第二十七條
辦理個人壽險集體保件者,應推選代表人填具個人壽險集體保件申請書,
連同各被保險人之個人要保書及應繳之第一次保險費,交付中華郵政公司
。
中華郵政公司收受前項保險費且同意承保後,應填發收據。
第二十八條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辦理後,於有新加入集體保件者,應填具加入個人壽險
集體保件通知書,連同加入者個人要保書,交付經辦郵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