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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郵件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郵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
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郵件除包裹外,統稱函件。
第三條
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
,不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