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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郵件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修正

第三章  郵件之特別處理 第二十二條
郵件交付相關航空資費,以航空郵路寄遞者,為航空郵件。
第二十三條
國內郵件加付限時費,按班限時投遞者,為限時郵件。
第二十四條
限時郵件投入收件人向郵局租用之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者,以其投入時間
為送達時間。
第二十五條
限時郵件延誤送達,經查明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原寄郵局或投遞郵局應
憑郵件封皮,退還報值費、保價費外已付之全部資費。
第二十六條
寄往國外之郵件,依寄件人要求以快遞方式收寄,由寄達郵政機構優先處
理並交由專差儘速投遞者,為快遞郵件。
第二十七條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
寄,或交由在寄達國提供遞送服務之民營公司,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
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
快捷郵件延誤送達,經查明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原寄郵局或投遞郵局應
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退還除報值費、保價費外之資費,其基準如下:
一、國內快捷郵件:已付資費之全部。
二、國際快捷郵件:已付資費之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八條
函件於封面上註明「掛號」字樣,加付掛號費,向郵局或中華郵政公司委
託者交寄,並取得執據者,為掛號函件。
第二十九條
國際掛號函件得依寄件人之申請,限定投交收件人本人親收。
前項函件,除應加付投交收件人親收之資費外,其封面並應用國際郵務通
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投交收件人親收」字樣。
第三十條
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於國內互寄者,為報值信
函或報值包裹,統稱報值郵件。
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交寄者,為保價信
函或保價包裹,統稱保價郵件。
第三十一條
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
實際價值。
前項郵件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
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第三十二條
寄件人按報值或保價郵件限額報明內裝文件或物品價格之報值或保價郵件
,於加付代收貨價費後,請郵局於投遞時向收件人代收貨價者,為代收貨
價郵件。
第三十三條
寄件人對其所發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徵詢函回答表件或刊在報
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經回信人寄回時,代回信人交付郵資,並
按件計付手續費者,為廣告回信。
第三十四條
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
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