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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郵件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修正

第六章  郵件查詢及補償 第六十條
查詢期限,國內郵件自交寄之日起算六個月,國際郵件自交寄之次日起算
六個月;逾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郵件經依郵政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及中華郵政公司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完成
投遞或由收件人領取者,中華郵政公司履行義務之責任即告完成。
第六十二條
收件人接收郵件時,未當場聲明有瑕疵,並已出據領取郵件者,不得請求
補償。
第六十三條
郵件經查詢,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
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
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第六十四條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國際掛號函件,
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掛號印刷
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
金額。
報值或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報或所
保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
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寄件人自願放棄前二項補償金而請求補寄相同之國內函件者,得免費收寄
之。
第六十五條
國內掛號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單件包裹以重量計費者:
  (一)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超過十公斤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二、單件包裹以外箱尺寸計費者:
  (一)長寬高三者合計不超過八十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八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
        百六十五元。
  (三)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一百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
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每件
以四十計算單位及每公斤四點五計算單位,混合計算其數額。
前二項包裹及快捷郵件全部或一部損失之實價少於所定之補償金額者,按
實價補償之;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
第六十六條
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
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但保價費,不包括在內
。
第六十七條
保價郵件、報值或掛號包裹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與補
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代收貨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價費。
第六十八條
中華郵政公司交付補償金後,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
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但以所付補償金額為限。
第六十九條
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者,中華郵政公司應依規定補償。但其間接利益損
失,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