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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郵件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郵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刪除)
第三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寄件人交寄郵件之
內容,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不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