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郵件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修正
本規則依郵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刪除)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寄件人交寄郵件之 內容,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不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