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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郵件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修正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資費,指明信片、郵簡、信函之普通資費,不
含特別處理費及其他資費。
本法所定之各種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
第七十一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