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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00年十二月六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簡易人壽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商品,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
  公司)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所經營之商品,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
  書、保險費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指定之
  相關資料。
第三條
  中華郵政公司銷售保險商品,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因性質特殊經交通部
  及金管會核准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