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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郵政儲金匯兌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修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
  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
  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
  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