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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並自109年7月1日施行 制(訂)定

第二章  產業創新與研究發展之輔導獎勵措施 第七條
本辦法之輔導措施如下:
一、提供顧問輔導。
二、提供諮詢服務。
第八條
本辦法之獎勵措施如下:
一、對於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成果發給獎金、獎狀、獎座、獎牌,或授
    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二、對於獎勵對象計畫辦理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提供部分經費之補助。
第九條
主管機關得徵詢各界意見或召開諮商會議,訂定計畫並公告,以實施本辦
法之輔導與獎勵措施。
第十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計畫,得針對下列事項進行統計與調查,並請相關機
關(構)提供資料:
一、與電信產業與數位匯流發展有關之技術與服務現況與趨勢。
二、與電信產業新技術與服務有關之研究發展概況及其資源投入情形。
三、其他為辦理前條計畫所需之資訊。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
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