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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架空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互相平行交叉或共架一桿時,應依本規則之規
  定架設。但對任何一方均無妨礙影響者,仍分別依照各主管機關發布之
  規則架設。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電信線路  指電報、電話、數據傳輸等線路。
  二、供電線路  指電車線以外之低壓、高壓配電線路、輸電線路及接戶
      線。
  三、電壓  指供電線路之相間實效電壓。配電線路經施予有效接地者,
      係指任一線與大地間之電壓。
第三條
  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互相平行、交叉或共架時,不論設置先後,或其所
  有權屬,雙方主管技術人員應本公平合作互助之精神,採用經濟合理之
  方法,為技術上最完善之解決。
第四條
  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共架一桿或交叉時,供電線路應設置在電信線路上
  方。但交叉時,供電線路之電壓在七、五00伏以下,其安全設備並經
  加強,而供電線路與電信電纜交叉垂直之距離,電力電纜在四十公分以
  上,高壓絕緣電線在八十公分以上者,得由雙方架線單位變通辦理之。
第五條
  新設、遷移或變更輸電、配電系統時,對原有電信線路產生有害之感應
  電壓,應在左列規定範圍內為原則,但遇特殊情形,無法維持時,應由
  雙方主管單位協商,加以適當之防護後變通辦理。
  一、電纜電路之常態感應雜音電壓應儘量維持在一毫伏特以下。
  二、明線電路之常態感應雜音電壓應儘量維持在二.五毫伏特以下。
  三、常態感應縱電壓在十五伏特以下。
  四、常態感應危險縱電壓在六十伏特以下。但遇特殊情形經採取特別預
      防措施,對可能接近被感應線路人員可發佈特別指示或在連接於危
      險線路之儀器設備可特別標明容許接近部分時,得提高至一五0伏
      特。
  五、異常感應縱電壓在四三0伏特以下。但供電線路裝設有高速電驛,
      其故障電流消除時間通常在0.二秒以下,最長不超過0.五秒者
      ,得提高至六五0伏特。
  六、靜電感應電壓在一五0伏特以下。
第六條
  電信線路及供電線路,以分別立桿互不妨礙為原則。但在特殊情形之下
  必須共架時,附架單位應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同意後附掛。
第七條
  在同一街道之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應分別裝設於街道之一側。其有必
  須裝設於同側時,雙方線條之距離,應視供電線路電壓之高低決定之,
  電壓最低時之最小距離,應在一.二公尺以上。
第八條
  街道兩邊均已裝設性質相同之線路,致新增設不同性質線路時無法維持
  規定間隔距離者,應由新設之一方負擔其改善費用。
第九條
  既設之電信、供電線路原符合各該主管機關頒布之裝置規則規定,因本
  規則公布施行致有未合,必須他方配合改善時,應向他方提出申請,申
  請單位負擔所需費用之三分之二,他方負擔三分之一。
第十條
  裝設方法符合本規則規定之已設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因後設線路之有
  關單位申請而必須遷移時,其所需之費用由後設者全部負擔。
第十一條
  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之管轄單位,對於線路之裝設或遷移雙方不能協商
  解決時,應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會商或會同指派技術專家實地查勘決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