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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廢止

第二章  平行 第十二條
  長途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相互平行時,使用裸線之一方應儘量多施換位
  。
第十三條
  供電線路與電信線路在郊外平行時,除依第五條之規定外,其最小水平
  距離應按左列之規定。但在地形不許可或有重大困難時,得由雙方主管
  技術人員會同協商變通或補救之。
  供電線路電壓                    雙方導線最小水平間隔距離七五0
  伏特以下                      一.二公尺七五一-一五、000伏
                二.五公尺
  一五、00一-二五、000伏        五.0公尺
  二五、00一-三五、000伏        一00公尺
  三五、00一-五0、000伏        一五0公尺
  五0、00一-六0、000伏        一八0公尺
  六0、00一-七0、000伏        二00公尺
  七0、00一-八0、000伏        二五0公尺
  八0、00一-一二0、000伏      三五0公尺
  一二0、00一-一六0、000伏    四五0公尺
  一六0、00一伏以上                五00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