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交叉
第十四條
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交叉時,其垂直距離不得小於左列之規定。但在地 形不許可或重大困難時,經雙方主管協商,加以適當之防護設備,及供 電線路採用較高等級之設計者,不在此限。 供電線路電壓 雙方導線垂直最小距離七五0伏特 以下 一.0公尺七五一-一五、000伏 一.二公尺 一五、00一-五0、000伏 一.八公尺 五0、00一伏以上每增加一KV距離增加0.0一公尺第十五條
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互相交叉越過時,雙方在跨越處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 一、供電線路應採用較高等級之設計建築。 二、電信線路如僅為電話線或電報線時,其最高導線與地面之距離,以 八公尺為度。 三、電信線路係市內電話與長途電報、電話線共架桿時,其最高導線與 地面之距離以一0公尺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