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廢止

第三章  交叉 第十四條
  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交叉時,其垂直距離不得小於左列之規定。但在地
  形不許可或重大困難時,經雙方主管協商,加以適當之防護設備,及供
  電線路採用較高等級之設計者,不在此限。
  供電線路電壓                    雙方導線垂直最小距離七五0伏特
  以下                    一.0公尺七五一-一五、000伏      
        一.二公尺
  一五、00一-五0、000伏      一.八公尺
  五0、00一伏以上每增加一KV距離增加0.0一公尺
第十五條
  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互相交叉越過時,雙方在跨越處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
  一、供電線路應採用較高等級之設計建築。
  二、電信線路如僅為電話線或電報線時,其最高導線與地面之距離,以
      八公尺為度。
  三、電信線路係市內電話與長途電報、電話線共架桿時,其最高導線與
      地面之距離以一0公尺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