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電力機構與電信機構,為經常聯繫研究雙方線路平行、交叉、共架有關 問題,得設委員會,其組織由電力機構與電信機構商定之。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電力機構與電信機構,為經常聯繫研究雙方線路平行、交叉、共架有關 問題,得設委員會,其組織由電力機構與電信機構商定之。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