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廢止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電力機構與電信機構,為經常聯繫研究雙方線路平行、交叉、共架有關
  問題,得設委員會,其組織由電力機構與電信機構商定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