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電信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電信線路之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依本規則之規定。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電信線路,指左列各種線路: 一、長途電信架空線路。 二、長途電信地下線路。 三、市內電信架空線路。 四、市內電信地下線路。 五、水底電信線路。 六、電信引進線及建築物室內佈線。 七、電信用戶設備線路。第四條
電信機構架空線路所立電桿,如不妨礙其使用及安全時,得同意經政府 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專用電信、廣播與電視事業及軍事機關部隊,申請 附掛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