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電信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電視業者:指依廣播電視相關規定,由行政院新聞局核准經營 或製播廣播電視業務之業者。 二、中繼:指將無線電信號接收、放大、變頻並轉發。 三、衛星機構:指經國際相關衛星組織或機構核准,擁有在太空運行中 或即將發射運行之衛星,並經營該衛星轉頻器出租、出售之國內、 國外機構。 四、衛星轉頻器(以下簡稱轉頻器):指設置於衛星上之通信中繼設備 ,其功用為接收地面站發射之上鏈信號,將其放大、變換成下鏈頻 率,再經功率放大後向地面發射。 五、衛星轉頻器經營者(以下簡稱轉頻器經營者):指國內、外衛星機 構,含其分公司或代理商,經營轉頻器之出租或出售業務者。 六、衛星地面站(以下簡稱地面站):指架設於地面之無線電收、發信 機及其附屬相關設備,其接收或發射信號之對通臺為轉頻器。 七、衛星地面站經營者(以下簡稱地面站經營者):指設置地面站,接 受他人委託發送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信號者。 八、壓縮技術:指將信號經轉換、處理過程,以減少所需資訊量,使轉 送該信號所需頻寬縮小之技術。 九、鎖碼:指將節目信號適當編碼,使未裝設合法授權之解碼器者無法 收信之技術。 十、電功率:指發射機輸出端之射頻功率。 十一、上鏈:指地面站發射至衛星所構成之無線電鏈路。 其鏈路構成包括地面站之發射機與天線、地面站及衛星間之轉輸 路徑、衛星天線及接收機。 十二、下鏈:指衛星發射至地面站所構成之無線電鏈路。其鏈路構成包 括衛星之發射機及天線、衛星與地面站間之傳輸路徑、地面站天 線及接收機。 十三、主要業務:指經主管機關指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有權不受其他 業務無線電頻率干擾之業務。 十四、次要業務:指經主管機關指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不得干擾主要 業務,且須忍受主要業務無線電頻率干擾之業務。 十五、衛星廣播電視轉播車(以下簡稱轉播車):指將地面站設備裝置 於機動車輛上可移動之地面站。 十六、工程主管:綜理地面站全盤工程技術事項,並負責及監督地面站 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作者。第三條
衛星節目中繼之業務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管理之執行事項,由交 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電信總局)辦理之。第四條
使用轉頻器中繼節目信號,採用壓縮、鎖碼或其它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