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設備與人員之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地面站經營者,就其設備應經常維護,並自行監視,使各項設備運作符 合有關技術規範規定,違反規定者,電信總局得通知限期改善。第三十三條
地面站經營者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地面站經營者負責人 及工程主管核章: 一、輪值工作人員及時間。 二、發射機輸出端之射頻輸出功率。 三、機器故障、保養、修護紀錄。 四、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前項工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 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地面站經營者自行訂定之。但訂有統一格式者 ,依統一格式。第三十四條
地面站經營者應遴用符合高級電信工程人員之資格者為工程主管,並檢 具其資歷表(如附件七),敘明學經歷等資料,報請電信總局備查;異 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