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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廢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地面站經營者之負責人與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規定者,依電信法及其
  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