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電話、電報電路業務
第二十五條
電話、電報電路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長途電路,供用戶通話或通報之業 務。第二十六條
用戶租用電話、電報電路每日使用時間,規定如下: 一、全日使用:全日二十四小時均使用者。 二、部分時間使用:每日一次或多次,每次至少需連續租用三小時者。 為配合用戶需要,經特殊設計之電話、電報電路,僅適用於全日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