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區域網路業務
第三十一條
區域網路業務係指本公司在特定區域內裝設專用之高速通信網路,供用 戶作數據、聲音、影像等之傳輸與處理之業務。第三十二條
區域網路業務所需設備之供租按下列規定: 一、區域網路系統由本公司裝設與維護,用戶終端設備得由用戶自備與 維護。 二、區域網路系統對外通信,其轉接設備以由本公司供租為原則;本公 司不供租者,得由用戶自備與維護。第三十三條
申請建設或擴充區域網路系統應由申裝代表提戶出申請。本公司得視實 際需要通知用戶先行繳納部份工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