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光纖電視電路業務
第三十八條
光纖電視電路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光纖電路,供用戶傳送有線電視信號 之業務。第三十九條
光纖電視電路業務傳送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一、調幅(AM)方式傳送:指利用調幅光纖有線電視發訊機將多頻道調 幅射頻電視信號轉換為光信號後由光纖傳送至一定距離,再由調幅 光纖有線電視收訊機接收光信號還原成原來的多頻道調幅射頻電視 信號。 二、數位( DIGITAL) 方式傳送:指利用光終端設備將數位電視信號 轉換為光信號後由光纖傳送至一定距離,再由光終端設備還原成原 來的數位電視信號。第四十條
光纖電視電路業務租用對象規定如下: 一、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 二、符合廣播電視法相關法令之規定,並依法設立之廣播電視事業者、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頻道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撥送系統者 。第四十一條
光纖電視電路由本公司依用戶個別需要專案設計建設供租,但以提供用 戶單向傳送電視信號為限。第四十二條
用戶申請使用之傳送方式如因技術條件無法提供時,本公司得請用戶申 請使用不同之傳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