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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國內電報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廢止

第三章  特別業務 第三十二條
  發報人請電信機構對電報之傳遞、投送,以特別手續處理者,為特別業
  務,分左列二種:
  一、送妥通知陸上之發報人請於船舶電報送妥後,立即將送妥之時日通
      知其本人者。
  二、郵遞收報人地址在收報電信機構免費投送區域以外,發報人請將電
      報由收報電信機構以掛號或限時專送掛號郵寄收報人者。
第三十三條
  左列國內各種電報之傳遞、投送適用特別業務處理:
  一、尋常電報、傳真電報及未附贈禮金交際電報適用郵遞一種。
  二、船舶電報適用送妥通知、郵遞兩種。但船舶電報適用送妥通知時,
      限海岸、江岸或船岸電臺將電報傳遞於船舶電臺之日期時間通知原
      發報人;郵遞限船舶發往陸地之電報適用。
      政務電報、軍事電報、附贈禮金交際電報、新聞電報、生命安全電
      報、氣象電報、郵務電報及業務公電不適用前項特別業務處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