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計價及收費
第七十四條
國內電報,除傳真電報外,均按字計算,以尋常電報報費為基準,不分 中文明語或密語、外文明語或密語,均按左列規定計費: 一、政務電報及軍事電報,不論優先等級,均按尋常電報報費二分之一 計算。 二、交際電報,按尋常電報報費計費,其成文字句,不論字數多寡,均 按二字計費。 三、新聞電報,按尋常電報報費十分之一計算。 四、生命安全電報,除關於警告危險、遇險求救及疫情報導者,准予免 費外,餘均按尋常電報報費計費。 五、氣象電報,按尋常電報報費二分之一計費。 六、船舶電報之國內電報費,按尋常電報報費加倍計費。第七十五條
傳真電報按頁計費。 新聞傳真電報按傳真電報報費二分之一計算。傳真電報報底之抄錄,來 報按原電報費二分之一計費。去報按「供給電底複印本費」規定價目計 收。第七十六條
特別業務依左列規定計費: 一、送妥通知:按尋常電報七個字之報費加收。 二、郵遞:分掛號郵遞、限時專送掛號郵遞兩種,按郵政機構規定加收 郵資。第七十七條
尋常電報報費由電信總局訂定,並報交通部核定。 傳真電報每頁報費及電報譯電費、掛號費、專送費、查閱或抄錄報底等 各項附帶費用,由電信總局定之。第七十八條
電報報費,以十個字起算,不足十個字者,按十個字計費,超過十個字 者,按超過字數加收。第七十九條
拍發中文明語電報,由電信機構代譯電碼者,按字計收譯電費。第八十條
發報人得向當地電信機構開立預存報費戶記帳拍發電報,由電信機構於 月終開列報費清單,向記帳戶結算。第八十一條
新聞或氣象機構,得向當地電信機構申請發給收報人付費憑證,記帳拍 發收報人付費電報,由電信機構於月終開列報費清單,向新聞或氣象機 構結算。第八十二條
報費有短收或溢收者,電信機構得於四個月以內向發報人或收報人補收 或退還,但應退補之報費相當於常電報五字以內者,不予退補。第八十三條
中文明語電報,以一個中文單字或依「電碼新編」譯成之電碼作一字計 算。第八十四條
中文、外文電報,不論明語、密語,除前條規定外,其單字、字碼組或 詞語之計算,均以一個至十個字碼作一字計算,每超過一個至十個字碼 加算一字。第八十五條
中文、外文電報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分別計字: 一、中文明語電報不按電碼分組書寫者。 二、中文、外文密語電報不按原登記密本書寫者。第八十六條
發報人申請更改或補充收報人地址、姓名者,或收報人請求查詢所收電 報之發報人地址、姓名者,由電信機構以業務公電免費處理。第八十七條
專送電報之專送費以段計算,自僱差之電信機構起算,其距離不逾十公 里者,以一段計費,十公里以上部分,每五公里為一段,不滿五公里者 ,以五公里計。第八十八條
專送電報每段之專送費,由電信總局按各縣市政府查復之當地小工每日 工資四分之一平均數核定。 同時投送同一收報人二份以上之專送電報,僅收一份電報之專送費。第八十九條
租用電報電路之月租費,按電路里程分段計算之。 電路之里程,按兩端電信機構至長途電話話價中心局以及兩話價中心局 間直線距離之和計算,如電路電端位於相鄰之兩電信機構時,按其直線 距離計算。 電路里程不足二十公里者,概自二十公里起算。第九十條
電報電路之月租費以一般租用、全日使用、單工傳輸、電路兩端均連接 電傳打字機,不作其他特別用途,並由用戶單獨使用者為計價基準。 短期租用、部分時間使用、雙工傳輸、電路兩端連接電傳打字機以外之 設備,作特別用途或共同使用之電報電路,分別按前項基準之加百分比 計收月租費。第九十一條
電信機構為配合用戶需要,須在出租之電路上加裝特殊設備,得按其成 本向用戶計收。第九十二條
一般租用之電報電路租費,均按月計收,其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租費,按 實際租用日數,每日收取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臨時租用之月租費按一 般租用者加倍計收,並按日計算,即每日以全月十五分之一計收,但最 多以收取一般租用者一個月之月租費為限。第九十三條
租用電報電路各費,用戶應在電信機構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不 繳者,停止其使用,並由電信機構通知限期清繳,逾期仍不照繳者,視 為退租,所有欠費仍須追繳。 前項停止使用期間仍應照繳電路月租費。第九十四條
左列事項由電信總局定之: 一、電報電路里程每段每公里單價。 二、第九十條第二項之百分比。 三、連接電報電路兩端之市內電路接線費及月租費。 四、向電信機構租用終端設備之接線費、月租費及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