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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市內電話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 廢止

第三章  營業種類及用戶種類 第十二條
  電信機構得視當地情形,經營左列市內電話業務:
  一、獨用電話:一具話機連接一對線路,接入市內電話交換機門號一號
      ,並由一戶單獨使用者。
  二、合用電話:已裝之獨用電話,兼供他人共同使用者。
  三、同線電話:在已裝之獨用電話同一線路上加裝話機,供另一他人使
      用者。
  四、公用電話:專供公眾付費通話之電話。
  五、臨時電話:專供用戶短期使用之電話。
  六、電話副機、附件:同一用戶在同一宅內加裝之話機、分鈴、插撲、
      開關等附件。
  七、特種話機:按鈕式普通型話機以外之各式話機。
  八、專用交換機:用戶裝設有線、無線專用交換機總機、分機、中繼線
      或基地臺,供其內部通話,並得對其他用戶通話者。
  九、市內專線:用戶租用市內電話線路,專供其自行傳遞電信之用,或
      供其與電信機構作市內通話以外連絡之用者。
  十、無線電叫人:用戶經由電信機構發送無線電信號,將信息傳送予無
      線電叫人收信器持用者。
  十一、簡速撥號:將常用受話電話號碼經儲記設備縮為簡碼,使能加速
        撥通者。
  十二、話中插接:用戶通話中,可應答第三者呼叫,並得多次任意選擇
        與原通話人或第三者通話。
  十三、截答服務:電信機構在市內電話交換該戶原電話號碼時,自動告
        知該戶新電話號碼之服務。
  十四、指定轉接:用戶可自行設定將來話自動轉接至預先指定之電話(
        市內電話、國內長途電話、行動電話)及無線電叫人收信器者。
  十五、直通電話:獨用電話用戶預先指定專與某號碼用戶通話,於發話
        時僅需提起送受話器,就可自動聯接通話者。
  十六、三方通話:用戶於通話中,如需第三者加入通話時,可先保留原
        電話線路,再撥叫第三用戶,構成三戶可相互通話者。
  十七、按時叫醒:用戶可自行撥號設定其所希望被喚醒之時間,藉電信
        局市內電話交換機之操作,由電話之振鈴聲將其喚醒者。
  十八、勿干擾:用戶於預先撥號設定後,可不受來話干擾者。
  十九、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用戶在線路上加裝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
        其主裝置與副機間藉無線電波連接,便利用戶對外通話者。
  二十、受話發話專用電話:凡市內電話不具一般發話機能僅供:凡市內
        電話不具一般發話機能僅供受話專用者為受話專用電話;凡市內
        電話除電信機構測試(以人工法插接測試)外,不具受話機能僅
        供發話專用者為發話專用電話。
  二十一、多線獨用電話自動尋線:裝有兩號或兩號以上獨用電話之用戶
          ,申請接入自動尋線群,自行選擇一個電話號碼為代表號碼,
          當該號電話佔線時,來話會自動尋找空線接通者。
  二十二、受話方付費電話:用戶租裝受話專用電話,所有發至該號電話
          之通話,均由該號電話用戶付費者。
  二十三、多功能受話方付費電話:市內電話用戶利用電信機構提供之智
          慧型網路,申請受話方付費電話號碼,所有發至該號碼之通話
          均可依據用戶申請之轉接計畫,接至指定受話電話,並由該受
          話方付費號碼用戶付費者。
  二十四、電話投票業務:租用本業務之用戶利用電信機構提供之智慧型
          網路及特定電話號碼,供大眾打電話投票,以進行大規模意見
          調查者。
  二十五、大量播放業務:租用本業務之用戶利用電信機構提供之智慧型
          網路及特定號碼,供大眾撥入收聽其所提供之特定訊息者。
  二十六、語音存送:用戶向電信局租用語音訊箱,經由公眾電話網路系
          統與系統用戶或一般電話用戶作存話、取話、宣告、團體音訊
          等各項服務者。
  二十七、行動電話:用戶利用行動電話終端設備,經由行動電話網路系
          統與另一行動電話用戶通話或系統與一般電話用戶通話者。
          電話機構為改進業務需要,得經營前項以外之市內電話新業務
          。
第十三條
  電話用戶分為左列二類:
  一、住宅用戶:專供住宅使用者。
  二、非住宅用戶:供住宅以外使用者。
第十四條
  用戶之種類由申請人依使用電話之性質及話機裝設之位置,申報電信機
  構審定之。
  用戶種類審定後有變更時,用戶應即將變更後使用電話之性質及話機裝
  設之位置通知電信機構或逕由電信機構視其變更情形重予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