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市內電話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 廢止
各電信機構經營市內電話業務,應劃定市內電話營業區域。
各電信機構應在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內,依用戶密度並參酌電纜分佈情形 與當地地形,劃定基本區。基本區以外之地區為界外區。
各電信機構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及基本區,由當地電信機構擬訂報請電信 管理局核定。 前項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及基本區設置基準,由電信總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