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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市內電話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 廢止

第二章  營業區域 第九條
  各電信機構經營市內電話業務,應劃定市內電話營業區域。
第十條
  各電信機構應在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內,依用戶密度並參酌電纜分佈情形
  與當地地形,劃定基本區。基本區以外之地區為界外區。
第十一條
  各電信機構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及基本區,由當地電信機構擬訂報請電信
  管理局核定。
  前項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及基本區設置基準,由電信總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