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電信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交通部所屬電信機構經營國內長途電話業務,依本規則之規定。第三條
國內長途電話業務分為左列兩種: 一、長途通話業務,指不在同一市內電話營業區域間通話之業務。 二、長途電話電路出租業務,指出租長途電話電路及連接電路所需設備 之業務。第四條
電信機構開放國內長途電話業務之時間、地點、方式、種類及其他新業 務,由電信管理局按當地設備情形分別擬訂,報請電信總局核定之。第五條
國內長途通話業務涉及國際電話務者,得採用國際電信聯合會所訂國際 電話規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