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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 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電信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所屬電信機構經營國內長途電話業務,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
  國內長途電話業務分為左列兩種:
  一、長途通話業務,指不在同一市內電話營業區域間通話之業務。
  二、長途電話電路出租業務,指出租長途電話電路及連接電路所需設備
      之業務。
第四條
  電信機構開放國內長途電話業務之時間、地點、方式、種類及其他新業
  務,由電信管理局按當地設備情形分別擬訂,報請電信總局核定之。
第五條
  國內長途通話業務涉及國際電話務者,得採用國際電信聯合會所訂國際
  電話規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