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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數據通信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 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電信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數據通信業務,指利用電信網路連接電腦或其他終端設備作
  國內、國際數據傳輸、交換、處理、儲存、檢索及其他與數據有關之業
  務。
第三條
  數據通信業務所需設備,由電信機構提供用戶租用。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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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