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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 廢止

第四章  機線裝置費用及通報費價目 第十一條
  用戶租用機線設備,應依左列規定一次繳付裝接各費:
  一、電報交換專線接線費:每對新臺幣一、000元。
      電報交換專線必須連接國內電報電路者,不另收國內電報電路之接
      線費。
  二、電報交換用戶設備裝置費:不論機件型式,每次裝置費為新臺幣六
      00元。
  三、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每戶新臺幣二0、000元。
  四、電報交換專線界外工料費:電報交換專線在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域
      或大電話區之郊區以外者,其區域外一段另加收一次繳付電報交換
      專線界外工料費。
  五、機線設備移設費:
    (一)宅內移設:線路移設費新臺幣二00元及機件移設費新臺幣一
          五0元。
    (二)宅外移設:線路移設費新臺幣一、000元及機件移設費新臺
          幣六00元。
    (三)如須將線路移裝至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域或大電話區之郊區以
          外,其區域外一段線路,另加收界外線路工料費。
          前項電報專線界外工料費及移裝線路界外工料費,另訂之。
第十二條
  用戶租用機線設備,除一次繳付裝接各費外,應依左列規定每月繳付月
  租費:
  一、電報交換專線月租費:電報交換專線在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域內者
      ,不論實際線路長度,每對電報交換專線月租費,概按左列統一里
      程計收:
    (一)人工電話局:統一里程為二公里,其月租費為新臺幣二00元
          。
    (二)自動電話局:統一里程為三公里,其月租費為新臺幣三00元
          。
    (三)大電話區基本區:統一里程定為四公里,其月租費為新臺幣四
          00元。
          郊區:統一里程,定為六公里,其月租費為新臺幣六00元。
    (四)在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或大電話區之郊區以外之電報交換專線
          ,除區內部分仍按上述規定計費外,其區外一段線路月租費,
          不分局等類別均另按實際線路長度,每半公里加收新臺幣五0
          元。
  二、國內電報電路月租費:電報交換專線必須連接國內電報電路至電報
      交換區中心局時,其國內電報電路之月租費按照「國內長途電話電
      路及電報電路出租業務實施要點」規定計收。
  三、電報交換用戶設備月租費:每套新臺幣二、五00元。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用戶設備,電信局得按用戶每日平均使用時間
      或其他實際需要情形,調度適當程式設備供租。
第十三條
  國際電報交換業務通報費及開放通報區域,由電信局依國際約定,並按
  左列規定計收:
  一、一分一分制:即每次電報交換通報之最少計費單位,按一分鐘計算
      (約可傳輸六十六個英文字組),通報不足一分鐘者,概按一分鐘
      計算。
  二、三分一分制:即每次電報交換通報之最少計費單位,按三分鐘計算
      (約可傳輸一百九十八個英文字組),通報不足三分鐘者,概按三
      分鐘計算,逾此每增加一分鐘或不足一分鐘者,加收三分之一通報
      費。
第十四條
  國內電報交換業務通報費,依左列規定計收:
  一、按照一分一分制計收通報費,即每次電報交換通報之最少計費單位
      ,按一分鐘計算(約可傳輸六十六個英文字組),通報不足一分鐘
      者,概按一分鐘計算。
  二、臺北區、北區、中區、南區等同一區間相互通報或各區相互間通報
      ,其每分鐘通報費均按新臺幣十五元計收。
第十五條
  裝用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設備之用戶,均應擔負每月最低通報費新
  臺幣四、000元,如該月國際電報交換與國內電報交換通報費之合計
  不足新臺幣四、000元時,亦應按最低額通報費新臺幣四、000元
  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