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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 廢止

第六章  通報範圍 第二十一條
  國際或國內電報交換通報手續,可參考電信局編訂之「國際及國內電報
  交換業務與專線電報業務手冊」。
第二十二條
  用戶應指派擅長英文及英文打字適任人員自行值機,並參考「國際及國
  內電報交換業務與專線電報業務手冊」收發電報。電信局為使用戶值機
  人員熟諳值機作業方法及通報技能,可代為辦理訓練。
第二十三條
  用戶如欲掛發國內及國際一般電報時,亦可利用租裝之電報交換專線及
  交換設備,將電報發至電信機構再行發至收報人。電信局亦得將發至用
  戶之國際及國內來報,經由其所租裝之電報交換機線設備傳遞,以資迅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