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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 廢止

第九章  預存業務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為便利電報交換業務用戶拍發電報,凡電報交換業務用戶應一律辦理記
  帳拍發電報手續,並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至少新臺幣二萬元。但政
  府機關、外國使領館、公營企業、新聞報社、通訊社等機構,得免予繳
  付。
第四十條
  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應由電信局按照用戶上一年度每月平均記帳
  通報費之約數(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每年調整一次,並通知用戶填
  具「繼續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記帳拍發電報申請書」(如附件四)
  乙份,但最低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二萬元。
第四十一條
  記帳用戶一個月所拍發記帳電報之通報費,如超過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
  證金,電信局得視超出情形,隨時通知用戶暫停其記載,改用現金拍發
  電報,俟該月份通報費清付後,再行恢復記帳拍發電報。
第四十二條
  記帳戶如欲掛發國內及國際一般電報,因原租裝之電報交換專線及起止
  電傳打字機繁忙無法利用拍發時,得憑電信局發給之「電報簽收簿」,
  逕往電信局營業處所拍發記帳電報。該項「電報簽收簿」不得轉讓他人
  使用。
第四十三條
  記帳用戶於收到電信局每月結帳單後,應於繳費期限內,向電信局指定
  之繳費處所繳付,如逾期不繳付,電信局即暫停其記帳,改用現金拍發
  電報,俟付清後,再行恢復記帳拍發電報。記帳用戶如逾期繳費而遭暫
  停記帳達三次者,電信局得註銷其記帳權利,並將預存保證金結清。
第四十四條
  記帳用戶通報費如有拖延不付,而其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不足抵扣
  時,電信局得依法追訴,並取消其記帳權利。
第四十五條
  記帳用戶如欲停止租用電報交換業務設備,得於結清報費後,憑電信局
  發給之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收據,在背面蓋妥用戶印章並註明「退
  還各費收訖」及日期,申請退還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其退還之預
  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概不計息,並應同時繳還電信局發給之「電報
  簽收簿」。
第四十六條
  記帳用戶應按照左列規定式樣,自行刻製橡皮圖章一枚,以便在電報紙
  上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