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有關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裝租各費以及通報費等奉令調整時,自調 整日起改按新價計收。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電信規章及有關法令辦理。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附表]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五冊 1517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