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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 廢止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有關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裝租各費以及通報費等奉令調整時,自調
  整日起改按新價計收。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電信規章及有關法令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附表]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五冊 1517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