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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 廢止

第二章  申請手續 第五條
  用戶申請租用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設備,應由用戶填具「租用國際
  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設備申請書」(附件三)一式二份,向當地電信局
  申請,經電信局查明對於電報、數據通信及其他公眾通信業務等並無妨
  礙,且有設備可供出租時,始得接受申請。
第六條
  用戶填具申請書時,應敘明左列事項:
  一、用戶中、英文名稱。
  二、裝機地點。
  三、租用設備。
  四、租用期間。
  五、擬選用用戶自動回答電碼英文字母。
  六、用戶現己裝用通信設備之種類與數量。
  七、其他可供電信局參考之資料。
      前項內容如有變動,須向電信局申請更新,並經電信局同意後辦理
      之。
第七條
  申請租用電報交換業務設備之優先程序如左:
  一、本國軍政機關。
  二、外國使領館及軍事機關。
  三、航空公司、航運公司、新聞報社、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電台、
      銀行及金融機構等。
  四、上述類別以外之其他用戶。
      屬同一類別之申請用戶,以申請登記先後順序裝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