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供租方式
第八條
電報交換專線或國內電報電路,概由電信局供租及維護,用戶不得自行 架設或自備線路使用。第九條
電報交換業務各項用戶設備,包括起止式電傳打字機、紙條鑿孔機、紙 條分送器及線路控制器等,亦由電信局供租與維護。第十條
用戶申請新裝、增設或變更電信局之線路及其有關設備,電信局得視其 成本向用戶計收線路及設備費用。 不論用戶負擔之金額多寡,其所有權概屬於電信局,並由電信局負責維 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