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 廢止

第三章  供租方式 第八條
  電報交換專線或國內電報電路,概由電信局供租及維護,用戶不得自行
  架設或自備線路使用。
第九條
  電報交換業務各項用戶設備,包括起止式電傳打字機、紙條鑿孔機、紙
  條分送器及線路控制器等,亦由電信局供租與維護。
第十條
  用戶申請新裝、增設或變更電信局之線路及其有關設備,電信局得視其
  成本向用戶計收線路及設備費用。
  不論用戶負擔之金額多寡,其所有權概屬於電信局,並由電信局負責維
  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