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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國際電報電話電路租用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十五日 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內用戶為其業務上之需要,以電傳打字機或電話與國外指定用戶直接
  相互通報或通話,向國際電信管理局租用國際電報或電話電路,依本辦
  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