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內用戶為其業務上之需要,以電傳打字機或電話與國外指定用戶直接 相互通報或通話,向國際電信管理局租用國際電報或電話電路,依本辦 法之規定辦理。
國內用戶為其業務上之需要,以電傳打字機或電話與國外指定用戶直接 相互通報或通話,向國際電信管理局租用國際電報或電話電路,依本辦 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