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機線之遷移、變更、退租、維護及責任
第十五條
用戶如需移機,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國際電信局。第十六條
用戶如需變更合約內所訂定之事項,均須於事前以書面通知國際電信局 ,經同意並核定後,方可變更。第十七條
退租拆機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國際電信局,否則合約繼續有效,照計 租費。第十八條
國際電信局對出租之各項電路及終端設備負責維護。但用戶對租用之各 種機件設備應妥為保管審慎使用,不得私自移動或更改,必要時,國際 電信局得會同當地電信局派員前往校驗。第十九條
用戶租用之機線設備,如有毀損或遺失,應按電信機構核定之價目賠償 。第二十條
租用機線所需之電力及一切應用品均由用戶自備。第二十一條
如用戶因使用機件或供應電力不慎,致使電路阻斷或發生通信上之錯誤 ,因而遭受任何損害,概由用戶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