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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國際電報電話電路租用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十五日 廢止

第二章  租用電路類別、方式及期限 第二條
  租用國際電報電路,係利用五單位制電傳打字機傳遞電報之電路,按照
  左列之傳遞速率分為:
  一、二百鮑。
  二、一百鮑。
  三、七十五鮑。
  四、五十鮑(標準字碼速率)。
  五、二分之一標準字碼速率。
  六、四分之一標準字碼速率。
第三條
  租用國際電話電路,係利用電話直接與國外用戶通話,毋須由電信局接
  續之電路。
第四條
  租用國際電報電路所需之終端設備,由國際電信管理局供租與維護,亦
  可由用戶自備並自行維護,惟必須經國際電信管理局或當地電信局之檢
  驗同意後,方可接入租用電路。
第五條
  租用國際電話所需之終端設備,可由國際電信管理局協調並按當地電信
  局之規定,予以供租維護。
第六條
  租用方式,限用戶單獨租用。
第七條
  租用電路之租期,除與國外電信機構特別協定者外,至少為一個月,每
  日使用時間為全日二十四小時,每週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