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租用電路類別、方式及期限
第二條
租用國際電報電路,係利用五單位制電傳打字機傳遞電報之電路,按照 左列之傳遞速率分為: 一、二百鮑。 二、一百鮑。 三、七十五鮑。 四、五十鮑(標準字碼速率)。 五、二分之一標準字碼速率。 六、四分之一標準字碼速率。第三條
租用國際電話電路,係利用電話直接與國外用戶通話,毋須由電信局接 續之電路。第四條
租用國際電報電路所需之終端設備,由國際電信管理局供租與維護,亦 可由用戶自備並自行維護,惟必須經國際電信管理局或當地電信局之檢 驗同意後,方可接入租用電路。第五條
租用國際電話所需之終端設備,可由國際電信管理局協調並按當地電信 局之規定,予以供租維護。第六條
租用方式,限用戶單獨租用。第七條
租用電路之租期,除與國外電信機構特別協定者外,至少為一個月,每 日使用時間為全日二十四小時,每週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