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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國際電報電話電路租用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十五日 廢止

第六章  電路之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條
  遇有左列情形之一,國際電信局有權拒絕或撤銷用戶租用電路,用戶不
  得提出異議及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一、遇有戰爭或緊急事件,國際電信局必須減少其電路或奉令關閉電路
      。
  二、用戶不遵守本辦法第七章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三、拖欠租費,逾期未繳。
  四、租用電路之使用,如妨礙國際電路重要通信,國際電信局得將該租
      用電路之使用時間減少或暫時停止。
  五、日常之機線調整及測試所需暫停通信時間,由國際電信局於事前通
      知用戶。
  六、私自連接另一用戶之電路。
  七、用戶如因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而被取締停止租用並撤機後,如再申請
      租用,除依照新租用戶辦理申請手續外,自停租日起最少應逾九十
      日方可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