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電路之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條
遇有左列情形之一,國際電信局有權拒絕或撤銷用戶租用電路,用戶不 得提出異議及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一、遇有戰爭或緊急事件,國際電信局必須減少其電路或奉令關閉電路 。 二、用戶不遵守本辦法第七章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三、拖欠租費,逾期未繳。 四、租用電路之使用,如妨礙國際電路重要通信,國際電信局得將該租 用電路之使用時間減少或暫時停止。 五、日常之機線調整及測試所需暫停通信時間,由國際電信局於事前通 知用戶。 六、私自連接另一用戶之電路。 七、用戶如因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而被取締停止租用並撤機後,如再申請 租用,除依照新租用戶辦理申請手續外,自停租日起最少應逾九十 日方可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