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電信安全及通信規則
第二十三條
用戶應自行負責指派忠實可靠,對國家無安全顧慮之人員,處理國際電 報、電話作業,如有違反「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或發現其通信內容 有洩漏國家機密、損及國家利益、危害國家安全情事者,除行為人應負 法律責任外,用戶負責人暨有關作業人員應視其情節追究其連帶責任。第二十四條
用戶如使用國際間通信之商用密碼,應先向國際電信局登記,如有使用 自編密碼(語)本者,應先將副本一份送國際電信局存查。第二十五條
用戶租用國際電報、電話電路時,必須同意遵守左列規定: 一、不將租用之國際電報、電話電路供立約租用用戶以外之其他人等傳 遞電報、電話及其他資料,並不得與另一用戶之國際租用電路相連 接。且不准導致私有網路之建立。 二、除電信局認可之設備外,不得在租用電路上加裝、、變更或拆除任 何設備及改裝電路接續方式,如需要加裝附屬設備(如選擇器、信 號控制器等),必須於事前徵得國際電信局之檢驗同意後始可裝設 。 該項附加設備均由用戶自備並自行裝設維護,如該項設備影響國際 電路之傳輸性能,國際電信局得派員立即拆除該項附加設備,用戶 不得異議。 三、不得侵犯電信機關供應公眾之電信業務。 四、不得違反本辦法各項規定及任意變更合約內所訂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