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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國際電報電話電路租用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十五日 廢止

第七章  電信安全及通信規則 第二十三條
  用戶應自行負責指派忠實可靠,對國家無安全顧慮之人員,處理國際電
  報、電話作業,如有違反「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或發現其通信內容
  有洩漏國家機密、損及國家利益、危害國家安全情事者,除行為人應負
  法律責任外,用戶負責人暨有關作業人員應視其情節追究其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用戶如使用國際間通信之商用密碼,應先向國際電信局登記,如有使用
  自編密碼(語)本者,應先將副本一份送國際電信局存查。
第二十五條
  用戶租用國際電報、電話電路時,必須同意遵守左列規定:
  一、不將租用之國際電報、電話電路供立約租用用戶以外之其他人等傳
      遞電報、電話及其他資料,並不得與另一用戶之國際租用電路相連
      接。且不准導致私有網路之建立。
  二、除電信局認可之設備外,不得在租用電路上加裝、、變更或拆除任
      何設備及改裝電路接續方式,如需要加裝附屬設備(如選擇器、信
      號控制器等),必須於事前徵得國際電信局之檢驗同意後始可裝設
      。
      該項附加設備均由用戶自備並自行裝設維護,如該項設備影響國際
      電路之傳輸性能,國際電信局得派員立即拆除該項附加設備,用戶
      不得異議。
  三、不得侵犯電信機關供應公眾之電信業務。
  四、不得違反本辦法各項規定及任意變更合約內所訂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