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請手續
第八條
用戶申請租用國際電報或電話電路,須詳實填具租用申請書乙式兩份, 向國際電信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查明其用途,確認對其他國際公眾通信 並無妨礙,且有電路可供出租,得正式簽訂租用合約,該項合約乙式兩 份,雙方各執一份。第九條
申請租用電路,按左列各機關或公司性質核定優先順序如左: 一、本國軍政機關。 二、外國使領館、軍事機關及其附屬機關。 三、航空及輪船公司。 四、報社、通訊社、電視及廣播公司。 五、銀行及金融機構。 六、其他公私營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