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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國際電報電話電路租用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十五日 廢止

第三章  申請手續 第八條
  用戶申請租用國際電報或電話電路,須詳實填具租用申請書乙式兩份,
  向國際電信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查明其用途,確認對其他國際公眾通信
  並無妨礙,且有電路可供出租,得正式簽訂租用合約,該項合約乙式兩
  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九條
  申請租用電路,按左列各機關或公司性質核定優先順序如左:
  一、本國軍政機關。
  二、外國使領館、軍事機關及其附屬機關。
  三、航空及輪船公司。
  四、報社、通訊社、電視及廣播公司。
  五、銀行及金融機構。
  六、其他公私營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