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電信器材製造業生產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輔導國內電信器材製造業,以提高其產品品質與供應數量,特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輔導事項,由電信總局執行之,必要時得會商工業主管機關
  予以協助。
第三條
  產製電信器材輔導範圍如左:
  一、電信機構經常或大量使用之電信器材,直接影響通信系統品質者。
  二、產製電信機構原向國外進口之電信器材者。
  三、創新或改良之電信器材,符合電信機構需要者。
  四、外銷電信器材技術之協助。
      前項第一款之電信器材,適用經常輔導,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電信器
      材,適用專案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