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輔導國內電信器材製造業,以提高其產品品質與供應數量,特訂定本 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輔導事項,由電信總局執行之,必要時得會商工業主管機關 予以協助。第三條
產製電信器材輔導範圍如左: 一、電信機構經常或大量使用之電信器材,直接影響通信系統品質者。 二、產製電信機構原向國外進口之電信器材者。 三、創新或改良之電信器材,符合電信機構需要者。 四、外銷電信器材技術之協助。 前項第一款之電信器材,適用經常輔導,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電信器 材,適用專案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