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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電信器材製造業生產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廢止

第三章  專案輔導 第十二條
  專案輔導之電信器材製造業,由電信總局選定之。
第十三條
  適用專案輔導之電信器材,由電信機構研究發展改良者,電信機構得擬
  訂製造計畫,提供製造方法,交選定之電信器材製造業進行試製及產製
  。其由各電信器材製造業研究發展改良或引進者,應提出製造計畫及製
  造方法,經電信總局審查合用後進行試製及產製。
  電信器材製造拓展整體輸出電信設備時,得申請電信總局就其系統設計
  、施工及維護予以技術之協助。
第十四條
  產品試製、產製之初期價格,電信總局得參酌國外採購資料合理審定,
  列作採購價格,其達一定金額(稽察限額)者按法定程序辦理之。但各
  電信器材製造業於輔導期滿後,其供應價格,應低於進口同品質外貨之
  價格。
第十五條
  專案輔導應訂定期限及目標,並得分期實施,輔導期滿達成目標者,得
  視需要改為經常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