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專案輔導
第十二條
專案輔導之電信器材製造業,由電信總局選定之。第十三條
適用專案輔導之電信器材,由電信機構研究發展改良者,電信機構得擬 訂製造計畫,提供製造方法,交選定之電信器材製造業進行試製及產製 。其由各電信器材製造業研究發展改良或引進者,應提出製造計畫及製 造方法,經電信總局審查合用後進行試製及產製。 電信器材製造拓展整體輸出電信設備時,得申請電信總局就其系統設計 、施工及維護予以技術之協助。第十四條
產品試製、產製之初期價格,電信總局得參酌國外採購資料合理審定, 列作採購價格,其達一定金額(稽察限額)者按法定程序辦理之。但各 電信器材製造業於輔導期滿後,其供應價格,應低於進口同品質外貨之 價格。第十五條
專案輔導應訂定期限及目標,並得分期實施,輔導期滿達成目標者,得 視需要改為經常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