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績效評核
第十六條
電信總局應定期評核各電信器材製造業產製電信器材績效,對產品品質 經常不合規格、經常不能如期供應或產品成本偏高不求改進者,得減少 或停止向其採購。第十七條
專案輔導之電信器材製造業輔導期滿,未能達到預定目標者,電信總局 得通知提出改善計畫,延長輔導期限,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