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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對獎勵投資生產無線電通信機專案認定準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 廢止

第四條
  生產事業依據「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申請,檢驗之項目及標準如
  左:
  一、一般無線電通信機:
    1.發射機頻率誤差:小於±50 PPM。
    2.附混發射:衰減dB值優於 43+10 Log10  (輸出功率瓦特數)。
    3.接收機靈敏度:信號對雜信比 10 dB,輸入不大於 2uV。
    4.接收機選擇性:優於 60 dB。
    5.接收機附混響應:優於 60 dB。
  二、電信總局用戶自備無線電終端設備:
    1.交通部電信總局技術規範之無線電叫人終端機器材規格。
    2.交通部電信總局技術規範之陸地公眾行動無線電話系統用戶話機器
      材規格。
第五條
  生產事業依據「重要生產事業特別獎勵適用範圍及標準」或「工礦業或
  事業新建或擴充獎勵標準」申請,檢驗之項目及標準如左:
  一、發射機頻率誤差:小於±20 PPM。
  二、附混發射:衰減dB值優於 43+10 Log10  (輸出功率瓦特數)。
  三、接收機靈敏度:信號對信比10dB,輸入不大於 1.5uV。
  四、接收機選擇性:優於65dB。
  五、接收機附混響應:優於65dB。
  六、多頻路接收及(或)發射,須配備鎖相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