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 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發展,特依電信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加值網路業務:指利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機線設備,附
      加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體設備,提供資訊之儲存、檢索、處理
      及存轉等營利之電信服務。
  二、經營者:指利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機線設備,經營加值網路
      業務者。
  三、使用者:指使用經營者所提供加值網路業務之用戶。
  四、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
      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
第三條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主管機關為交通部,由電信總局辦理之。
  電信總局為審查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申請,得設置電信加值網路業務審
  查委員會,審查作業要點由電信總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