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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 廢止

第三章  通信設備與管理 第十七條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者及其使用者,所裝各項通信設備與第一類電信
  事業機線設備連接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維持適當之通信服務品質。
  二、不致侵犯他人之通信秘密。
  三、不致損害使用者或第一類電信事業通信設備。
  四、其通信設備與第一類電信事業機線設備間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第十八條
  電信總局得隨時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查驗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者
  所裝置之各項通信設備,並得要求經營者就其設施之狀況與必要事項提
  出報告及提供相關資料。
  前項設備經查驗未符合電信總局所定之規範時,電信總局得通知其限期
  改善。
第十九條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者及其使用者所裝之各項通信設備,應符合相關
  之技術規範。
第二十條
  經營傳真存轉業務者,應於傳真存轉系統即時登錄發、收信人電話號碼
  、通信時間等資料。
  前項資料保存期間為六個月。
第二十一條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者,應聘任具備電信、電機技師或公私立專科以
  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之專業技術人員,負責通信設備之建設、維護、運
  用之品質,及使用者裝用設備之查驗。
  前項相關科系以左列電機、電子、電腦等組、科、系、所為限。
  一、電力工程。
  二、電機電力工程。
  三、電機工程。
  四、計算機工程。
  五、控制工程。
  六、自動控制。
  七、電機技術。
  八、電信工程。
  九、系統工程。
  十、電子物理。
  十一、電子技術。
  十二、電工技術。
  十三、電子工程。
  十四、電子通信。
  十五、資訊科學。
  十六、工業電子。
  十七、計算機與控制。
  十八、工程科學(電機組)。
  十九、計算機科學。
  二十、資訊工程。
  二十一、其他經交通部認可之科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