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申請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者,應依交通部訂定之標準繳交許可費、審 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電信總局依前項規定收繳之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相關業務之管理作業要點,由電信總局另訂之。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