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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 廢止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申請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者,應依交通部訂定之標準繳交許可費、審
  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電信總局依前項規定收繳之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相關業務之管理作業要點,由電信總局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